Search

【最新裁判時報-大法庭110台上徵276號徵詢階段統一見解-刑227條之罪vs兒少福權法112Ⅰ前段...

  • Share this:

【最新裁判時報-大法庭110台上徵276號徵詢階段統一見解-刑227條之罪vs兒少福權法112Ⅰ前段+刑228條之罪間之競合】

✅爭點:

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條(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罪)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少福權法)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(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)之構成要件時,應如何論處?

✅關鍵字:
法條競合關係、重法優於輕法原則

⭕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76號徵詢書徵詢各庭意見,達成統一見解,此統一見解對於上述爭點,有所闡釋,整理、摘要如下:

一、依法條競合關係、重法優於輕法原則論罪::
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有關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,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,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之罪,亦屬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殊要件。故此法條競合關係,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,擇較重之罪論處。

二、具體各罪之競合關係:
1.刑法第227條第1項vs.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→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。
2.刑法第227條第2項vs.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2項競合→論以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罪。
3.刑法第227條第3項vs.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→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罪。
4.刑法第227條第4項vs.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競合→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。

(編按:標號為筆者所加)

📌裁判新聞稿:
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888-412488-8b477-1.html

📌前往本篇部落格文章:
https://reurl.cc/L0rGqa


Tags:

About author
駱克的《實務必考熱區-刑法總則》《實務必考熱區-刑法分則》在3月15日問世了(灑花花)!醜媳婦總要見公婆的啦!本書問世前,學稔大人有跟駱克討論過要不要用個臉書。知道這兩本書獲得很多讀者青睞,感到超級開心的,決定用個臉書提供售後服務! 駱克會整理最近閱讀的學說、實務見解,讓大家隨時掌握學說、實務的新脈動。 駱克將臉書定位為閱讀心得的整理,兼作將來書本改版時的素材,臉書上的見解內容只做簡明的摘要,詳細內容將在書裏面說明!此外,原則上不回答提問喔,還請大家見諒。
駱克會將最近閱讀的學說、實務見解摘要發表在粉專,讓大家隨時掌握最新脈動。
View all posts